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在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口供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七种证据之一。其客观真实性在《刑事诉讼法》中有重要意义。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如果他能如实供诉,就能够交待出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从而成为反映案件事实最详细最真切的证据;即使案件不是被告人所为,他也比其他人更清楚,能够更充分地陈述出与自已无关的理由。
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仅有口供,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一般情况下是不行的。如果有言词证据,还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话是可以的。公安机关会根据举报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要求嫌疑人到派出所或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但询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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