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按法律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也就是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而义务人拒绝履行债务之时起算。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一直不主张权利,则出借人的债权也将丧失胜诉权。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3年内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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