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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有哪些适用情形

2018.08.173533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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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限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赁物,承租方有权不付租金。
2、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例如,供货方交付假冒商品,购买方有权不付货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义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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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阮成霖

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

阮成霖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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