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作为格式合同的接受方,是不能修改合同的,这主要是由格式合同的性质决定的。
但格式合同也属于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平等协商而产生的协议,使用格式合同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和快捷,如果不允许对格式合同进行修改的话,对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的,所以,只要是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可对格式合同进行修改。
《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接受方,如果认为提供合同方订立的合同有违反公平原则时,可以与其协商修改。《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作为接受方,如果认为提供合同方订立的合同有这些条款,也可以与其协商修改。这些限制性规定都为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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