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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2018.10.163759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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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是指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依据,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财产和权利,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的债权保障方法。合同保全的方式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撤销权又称债权人撤销权,所以,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债权人作为诉讼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债权人还有权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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