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对于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两种:
1.任意撤销权
由于我国《合同法》把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议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诺成合同是不允许当事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粹的获利益者,赠与人并不能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代价,即使是附义务的赠与,因此《合同法》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
2.法定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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