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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法》律规定

2018.10.154997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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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简而言之,买卖预约,是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若合同中并不明确包含订立本约的条款,则应当综合审查合同全部内容及当事人履行情况决定。预约合同并不是我国《合同法》正式的合同形式,而是在司法实践中新产生的一种合同形式,一般存在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
预约是合同磋商阶段的一种特殊的缔约形态,主要目的在于固定交易机会,约束当事人达成最终交易,故具有暂时性、阶段性的特征,并以缔结本约为自身使命。这决定了预约向本约转化是其终极目标。其主要规定有:
1.本约签订后,预约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应以本约为准。
2.若未签订本约,但当事人已按预定条款履行了本约主要义务的,应认定为当事人之间已成立本约。
3.预约合同并未约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其不能视为本约。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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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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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朱颖卓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朱颖卓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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