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其中第二项就是显失公平的。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第二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也就是说,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申请撤销是有一定期限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才是有效的,当然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合同自始有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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