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仍然是按一年十二个月执行。
网络上有人说一年算10个月,8个月,甚至还有人说5个月。那么为什么人们会产生这样的误会呢?
产生这种误会的原因应该是因为服刑人员得以提前释放的事实。但该事实是基于其在监内表现良好,得以减刑的前提下才可能发生的。普通减刑,一般是依据罪犯在监狱中的认罪服法、改造悔罪的情况来决定,由监狱提出意见,报同级法院裁定予以减刑。同时,检察院对减刑建议有权进行监督。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判处5年以上徒刑的,执行一年半之后才可以第一次减刑。
故,以提前释放时间来比照宣判服刑时间说一年算10个月是不科学,也容易引起误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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