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但这并不会从重处罚。
至于脱逃的情节,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取保候审采取的保证方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缴纳保证金的,对保证金予以没收;有保证人的,则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究保证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量刑依据,一种是法定的,一种是酌定的;又规定了三种量刑种类,即从轻、减轻、从重。从轻和减轻作为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种类,可以作为该两种量刑种类的情节法律及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定权,但是对于从重的情节,法律及司法解释则进行了严格限制,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如果司法机关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那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应当从重的规定就变得毫无意义了。法律及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哪些该从重,是有针对特殊情形的。
因此,从重应当以法律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为准,不得以酌情而定。
总之,从重处罚作为加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量刑种类,在没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适用。因此,尽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但是不能据此对其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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