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现行《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及约定的内容来看,当前我国《合同法》明确记载的合同种类有15种。
这15中合同分别是买卖合同,供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贷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居间合同,旅游合同。分门别类的各种合同服务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但却不能说涵盖了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为根据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兴的、小众的、特殊性质的合同,这些合同在没有在我国《合同法》上体现,因而在法学理论上,我们把人们能够叫得出的合同叫做有名合同,例如我们上面所说的15种合同就叫有名合同。而我们根据其性质叫不出名字来,它又确实存在的合同叫做无名合同。
因此可以说我国当前民事合同能叫出名字来的有15种,还有的合同种类是存在的,只是叫不出名字来。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定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定义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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