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合同中最常见的合同,其中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义务有:
(1)交付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相应的,作为相对方的买受人有如下义务:
(1)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2)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进行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之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检验。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在这特定情况下,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虽然作了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保证标的物不受毁损的义务,该项义务属买受人所应负担的附随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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