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多的公司都有大股东,大股东掌握着公司的绝大部分股权,但很多时候也能够做决定,那么大股东的承诺是否可以代表公司进行承诺?
大股东作出的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所指对象不但包括现在所有的流通股股东,而且包括在承诺期内取得股权的流通股股东。在大股东作出正式承诺以后,即在大股东和流通股东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未经流通股股东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求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藉此说明,如果大股东不履行承诺即有可能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数额,可参考股价变化确定。
因此,大股东作出的承诺是具有法律效率的,如果大股东以公司的名义作出承诺的话,那么就属于公司的承诺,所以大股东是可以代表公司承诺的,我们在作出承诺的时候最好是比较有把握的,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一定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