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包公司就是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及定额人员,只提着皮包,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或集体。
在一些所谓的“避税天堂”是非常盛行的,主要是由于税收很低。一些跨国公司通过内部化运作,将国外子公司的商品以很高的价格卖到这些地方的由本公司建立的空壳公司—也就是皮包公司,这些皮包公司则低价出口到母国,从而接受很低的关税,而这些商品则直接运到母国,只是在皮包公司的账面上有点过渡,逃避直接出口到母国的高额关税。
“皮包公司”是我国市场经济刚起步时许多公司做生意的方式,这些“皮包公司”适应了当时短缺经济条件下人们急于获得货源的心理,将二手、三手信息再“倒”出去而从中获利,因为这些公司对于交易的双方只是起一个“牵线搭桥”的作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皮包公司”最怕两端的客户在交易前见面;又因为这些公司大多有特殊背景,因此被形象地称为“皮包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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