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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错要约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2019.04.1912603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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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错要约,又称要约的吻合,是指当事人一方向相对人为要约,适值相对人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要约的现象。
交错要约是如何界定的呢?
例如,甲向乙发出了愿以6万元的价款将其二手车出卖给乙的要约,而乙恰巧同时向甲发出了拟以6万元的价款购买其二手车的函件。乙的函件所表示的意思不得叫作承诺,因为承诺是对要约而作出的,此为交错要约。
交错要约通常发生在依非对话形式签订合同场合,如果在依对话形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则有“同时表示”的问题,所谓同时表示,是指对话人之间同时为同一内容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也就是说,必须要有要约和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因此,交错要约不存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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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马飞

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

马飞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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