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之后,当事人双方最担心的,就是实际履行问题,可这里又牵涉出这个问题,那就是履行地的问题,履行地问题在我们所订立的绝大部分合同中都有明确,但是还会有少数粗心大意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忘记约定,当实际履行时就会因合同履行地这个问题产生纠纷。那么,法律上是怎么指导我们解决类似问题的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点首先应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若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若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还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综上可知,法律对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还是相对清晰明了的,希望我们的朋友们在合同草拟中不要忘记约定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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