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主体资格审查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首先要注意了解对方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能力。
(2)合同标的物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应注意审查加工物是否是法律禁止物,是否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允许加工,时还应注意承揽的标的物是否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3)有关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
要注意原材的质量和数量。
(4)有关定作物的质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
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
(5)交货方式
加工后的成品,一般有两种交货方式,一是由定作方在承揽方仓库提货,二是由承揽方送货到双方指定的地点。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责任上有很大的区别。双方应慎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6)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有标准的按照标准,没有标准的按双方约定的要求检验。
(7)关于留置权的变通。
《合同法》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承揽人在依法留置定作物后,应当通知定作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订立合同时可以对该期限进行约定。
(8)不要忘记违约责任的条款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 (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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