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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人需要什么资料

2019.04.1637144次播放公司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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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方的工商行政部门可能有一些不一样的材料要求,建议大家登陆当地部门网站或者直接打电话询问。
成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盖章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当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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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李盛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

李盛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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