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合同催告合理期限,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外,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的情况下,应由债权人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合理的宽限期。确定合理期限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若对确定的合理期限发生疑问时,应权衡履行行为的难度、复杂性及客观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的度。若确定的合理期限不合理,则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卖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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