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而言的一种非官方民间融资方式。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不限于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可以向自然人借钱,比如法人为了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短缺,可以向本单位的职工借钱,也可以向单位以外的特定的自然人借钱,这种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但是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吸收资金,向社会不特定对象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则属于非法集资。法人也可以向法人借钱,比如企业与企业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签订的借贷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具体有: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集体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家庭农场等。其他组织与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民间借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