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索赔发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建筑过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业主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功能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完善,设计难度不断增大,施工过程也变得更加复杂,往往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需要进行设计变更,这就会导致施工费用的变化。
第二,合同文件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
用词不严谨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从而引起工程索赔,例如“应抹平整”、“足够的尺寸”等,这样的词容易引起争议,因为没有给出“平整”的标准和多大的尺寸算“足够”。图纸、规范是死的,而建筑工程是千变万化的,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它的理解也有所不同。
第三,建筑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在投标报价中,承包商常采用“靠低价争标,靠索赔盈利”的策略,而业主也常由于建筑成本的不断增加,预算常处于紧张状态。因此,合同双方都不愿承担义务或作出让步。
第四,项目管理模式的变化。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管理上的失误往往是难免的。若一方失误,不仅会对自己造成损失,也会连累与此有关系的单位。特别是如果处于关键路线上的工程的延期,会对整个工程产生连锁反应。对此既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可能会产生一系列重大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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