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提出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2.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3.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及工程照片。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
8.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9.工程有关的图片和录象。
10.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11.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2.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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