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权人是指对质押物享有相应权利的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实现质权。质权人享有转质的权利,但转质时要经质押人的同意,如果质押人不同意,转质造成质押物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实际中,我们都知道对于转质权人来说,取得新质权时,不仅取得一般质权人的权利,而且负担一般质权人的义务,例如,要妥善保管质物,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对质物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权利质权与转质的联系?华律网小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定义是什么呢

转质。是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本人或他人的债务,将质物转移给第三人,并在质物上设定新的质权行为。《日本民法典》第48条及《瑞士民法典》第887条对质权人的转质权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我国民法没有转质的规定,笔者认为,票据转质制度具有以下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出质人出质财产后,质权人因擅自使用质押财产、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出质财产损毁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