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规定: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所谓起征点,就是规定一个开始征税的起点标准(例如规定起征点为每月销售额1000元或者5000元),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而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应当就全部销售额(包括包括起征点以下的部分)计算纳税。
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执行日期还未确定,目前我国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是限于个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个体工商户税务起征点是5000元-20000元,具体有各地市来具体规定。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