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根据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来区分从犯与主犯。根据《刑法》规定,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就属于组织卖淫从犯,依法应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除了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还包括在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下列几种情况的盗窃分子,可以认定为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区分主犯与从犯的《刑法》根据是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卖淫罪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控制多人卖淫是组织卖淫罪实行行为的本质特征。协助组织卖淫不是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只是为组织卖淫创造便利条件。
组织卖淫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不是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只是为组织卖淫创造便利条件。其实质上是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只不过刑法对此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相关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那么就属于组织卖淫从犯,依法应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组织卖淫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在前面所讲的量刑基础上,从重处罚。
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就属于组织卖淫从犯。辅助作用,是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起次要作用,是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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