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潘素萍律师是
北京市安博(郑州)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她办案特色在于专业能力强、实战经验丰富,能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多个行业,众多大型企业都是其客户。她经手复杂典型案例众多,如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一、二审均胜诉。潘素萍律师实务观点新颖,是企业法律纠纷的“护航者”。
郑州潘素萍律师:企业法律纠纷的“护航者”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法律纠纷可谓是一大难题。股东之间的矛盾、企业各类协议的合规性等问题,常常让企业陷入困境。而郑州的潘素萍律师,便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把“利刃”。
潘素萍律师,执业证号为1410120********59,任职于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所位于
河南省郑州市
郑东新区龙子湖建业智慧港E座八楼,是该律所的合伙人律师。她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股东争议处理、民商事诉讼与
仲裁领域,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为众多企业信赖的法律伙伴。她的服务覆盖了能源、金融、建筑、烟草等多个行业,像华电(灵宝)抽水蓄能有限
公司、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等数十家大型企业,都在她的服务版图之中。
复杂案例显实力
潘素萍律师经手的案例复杂且具有代表性。比如在代理某耐火材料公司股东处理系列纠纷时,经历了十个诉讼程序以及多轮谈判,最终促成和解,为客户挽回了上千万元的损失。在某印刷包装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案中,面对对方十位股东的联合决议,她通过二审程序成功推动
法院撤销决议,为当事人守住了核心权益。还有股东知情权纠纷,她既曾依据法律规定驳回对方不合理的系统查阅请求,也通过
强制执行帮助客户获取关键财务凭证,为后续诉讼筑牢了证据基础。
典型胜诉案例剖析
其中,一个典型的股东知情权纠纷胜诉案例值得深入探讨。委托人是持股20%的股东,但长期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公司又长期不披露财务数据、不召开股东会,导致股东对公司真实营收、资金流向、资产情况一无所知。委托人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司发送书面查账申请书,明确了查阅目的和范围,可公司两次书面回函直接拒绝查阅,还提出了两大抗辩理由:一是委托人对外投资多家同行业企业,存在不正当目的,查阅资料会泄露
商业秘密;二是会计凭证不属于股东查阅范围,且多家分公司已注销,资料无法完整提供,同时委托人已通过工商公示系统获取部分文件,无诉讼必要。委托人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潘素萍律师团队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潘素萍律师接手后,第一时间整理全套证据链,证明委托人已履行法定书面申请前置义务,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查阅。在一审庭审中,她有四大核心抗辩策略:一是针对“已有公开资料,无诉的利益”抗辩,提出工商公示信息存在不足,公司负有主动完整提供资料的法定义务;二是击破“同业竞争、不正当目的”核心抗辩,明确举证责任在公司,且本案中委托人与被告公司地域、客群分割,无实际竞争行为;三是明确新《
公司法》下会计凭证属于法定查阅范围,已注销分公司财务档案需依法保管30年;四是争取专业律师、会计师辅助查阅权限,符合立法保护中小股东知情权的初衷。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潘素萍律师代理二审,完整复述一审代理逻辑,还补充类案裁判规则、新法立法释义。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一审、二审全部胜诉,公司必须履行多项义务,包括提供公司相关章程、决议、财务报告供查阅和复制,提供会计账簿和凭证供查阅等,查阅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全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公司承担,若公司拒不履行,委托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专业观点助力维权
潘素萍律师在这个案件中总结了新颖的实务观点。首先,新《公司法》彻底升级股东知情权,会计凭证查阅权是中小股东维权核心武器,只要股东书面申请并说明正当目的,公司无权直接拒绝。其次,“经营范围重合≠实质性同业竞争”,公司拿“不正当目的”抗辩门槛极高,举证责任在公司,股东无需自证清白。再者,工商公示资料不能免除公司完整提供内部文件的法定义务,股东有权要求完整、实时的内部全套资料。另外,注销分公司财务资料仍必须完整提供,档案保管义务不因注销免除。最后,专业律师、会计师辅助查阅是法定权利,能有效破解股东财务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
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查账维权类案件中,如果遇到难题,潘素萍律师或许能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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