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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营业场所摔伤商家应否赔偿

2018.12.27 侵权 1275人浏览举报
解析
商家需要赔偿。原告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报告编号:NO.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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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辉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沈辉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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