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签订质押合同,质押不成立。设立质权,必须签订质押合同,这是先决条件。
但根据民法学原理,股权质押合同属于债权行为。设立质权系创设担保物权,属于物权行为。因此,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设立,不能混为一谈。
质押合同签订后,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办理出质登记,将承担违约责任。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 (四)担保的范围;
-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报告编号:NO.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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