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不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一种物权取得的方式而非债权。善意取得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强调第三人善意也就是不知情。而债权是特定双方在知情的情况之下形成的,所以不能善意取得。
如果只是善意占有行为,没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是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主要包括:动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拾得遗失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等。
1、如果只是善意占有行为,没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是不构成善意取得的。2、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不是。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
因为遗失物是指物的所有人在没有丢弃该物的意思的情况下,使该物与其人身相分离,此时的物并非是无主物,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物的所有人是显失公平的。
地役权适用善意取得。《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债权是不可以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是一种物权取得的方式而非债权。善意取得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强调第三人善意也就是不知情。而债权是特定双方在知情的情况之下形成的,所以不能善意取得。
赃物是可以适用民法典当中所谓的善意取得,但必须符合不完全等同于民法典中善意取得的条件,更为严格。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五个必须”条件:(一)必须是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二)必须是受让人基于公开合法且有偿而取得;(三)必须是让与人为被判决有罪且无处分权;(四)必须是标的物为动产;(五)必须是受让人负有举证责任。所以首先不知情不知是赃物,其次合理对价,再次国家公开市场购买。公开市场购买不但是赃物购买有效性的最主要特征,也是有别于非赃物善意取得的最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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