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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所属地的行政管辖

2021.09.18 行政诉讼 1252人浏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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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条
报告编号:NO.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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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政

河北梁雪冬律师事务所

孙政律师,专职律师擅长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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