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贺律师是处理跨境电诈案件的专业律师。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吴某多次赴境外参与诈骗,
公诉机关认为应按7-8年量刑。黄律师从犯罪窝点时间计算、
自首情节、立功行为、从犯认定等多方面辩护。最终
法院综合考虑多种情节,判处吴某
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
罚金,实现罪轻辩护,展现了黄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
黄贺律师是处理跨境电诈案件的专业律师。他办案注重细节,善于从证据中挖掘对被告人有利的信息。在这起案件里,他经验丰富,从犯罪窝点时间计算、自首情节、立功行为、从犯认定等多方面为被告人辩护。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多种情节,作出了罪轻判决,体现了黄律师专业的办案能力和严谨态度。
专业律师多维度辩护,跨境电诈案被告人获低于量刑幅度罪轻判决
黄贺律师是处理跨境电诈案件的专业律师。他办案注重细节,善于从证据中挖掘对被告人有利的信息。在这起案件里,他经验丰富,从犯罪窝点时间计算、自首情节、立功行为、从犯认定等多方面为被告人辩护。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多种情节,作出了罪轻判决,体现了黄律师专业的办案能力和严谨态度。
黄贺律师巧用从犯情节跨境电诈避开高额量刑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上旬,被告人吴某持
护照乘机至某国,加入“某凤”诈骗盘口从事电信
网络诈骗,11月下旬回国。同年12月上旬,吴某为继续实施诈骗,骗领出入境证件再次前往某国,加入“某凤”诈骗盘口并担任组长,2019年4月上旬回国。2019年5月中旬,吴某又骗领证件前往某国,加入“某乐”诈骗盘口,后随
公司搬迁至某甲国某区继续诈骗,直至2021年11月脱离该犯罪集团并回国。2025年9月23日,吴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老家派出所,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
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吴某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
数罪并罚。按照某省关于跨境诈骗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吴某的量刑幅度为7-8年。
辩护人观点
犯罪窝点时间计算
辩护人认为仅能认定吴某犯罪窝点为2年,应按2年量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具体赴境外犯罪窝点的累计时间,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并非简单按出入境时间计算。本案中吴某多次表明其存在腰伤、隔离等原因,在此期间并未参与境外窝点的诈骗活动,再结合其他同案犯的
证人证言,基于疑点利益归结于被告人原则,应当认定吴某实际参与犯罪盘口的时间为2年。
自首情节
被告人接到公安人员电话后即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并如实陈述全部案件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立功行为
吴某辨认出同案犯,使得办案机关根据其辨认笔录确定同案犯身份信息并予以抓获,符合关于“协助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应当认定吴某的辨认行为属于立功。
从犯认定
被告人吴某虽担任过推广组组长,但时间短、地位和作用与其他组员无异,因此在量刑上应当按照组员同等对待,不应当基于一个挂名称呼就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在涉案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了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
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九千元。至此,本案实现罪轻辩护。
黄贺律师在这起跨境电诈案件中,凭借扎实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充分展现了其专业的办案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