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等。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监外执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只要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条件,就可以申请暂于监外执行: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不是假释。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符合相关情形而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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