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暂予监外执行都没有作出有关期限的规定,尚无规定监外执行必须有期限。因此,相关单位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时,通常都是没有明确期限的,需随时掌握罪犯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收监。例如出现法定收监情形的,可由社区。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一般不可以假释。对于已经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正常情况下不会再准予假释;如果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被收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经法院审理后,才可以予以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监外执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只要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条件,就可以申请暂于监外执行: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不是假释。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符合相关情形而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56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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