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情形: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4.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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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报告编号:NO.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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