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
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买受人需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凭拍卖企业出具的有效成交凭证予以办理。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拍卖物品,应当与拍卖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示范文本,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模、数量、质量;
-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 (八)违约责任;
-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公物拍卖涉及专营专卖物品的,应首先定向拍卖给有该类物品经营权的经营者。
报告编号:NO.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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