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活动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等过失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四)主观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包括以下要件:犯罪客体是司法活动和司法机关,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关于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行为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关于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有多大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这个执行判决失职罪啊,得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算:首先呢,咱们来说说谁能成为这罪名里的“罪犯”吧。答案就是那些在司法领域中工作的人。接着,看看他们做了啥。具体点讲,就是看他们在执行判决或者裁定时,态度非常不负责任,或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诉讼保全措施。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2.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