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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和附加刑应该如何执行
主刑和附加刑应该如何执行
2024.04.18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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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主刑和附加刑的执行方式:主刑是指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
;附加刑是指
罚金
、
剥夺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
,对于外国人犯罪可以适用
驱逐出境
。在执行方式上,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和主刑一起附加适用,其中主刑为管制,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与管制的时间相等,同时执行;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的,从执行完毕或者
假释
后起算,当然在执行主刑期间也没有政治权利;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外国人犯罪的,可以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或者直接判决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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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华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李华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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