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引出:在校大学生职场困境
2025年3月,即将大专毕业的冯某经朋友介绍,入职某工程经营部从事弱电安装工作。入职时他尚未取得毕业证书,7月23日才毕业。工作期间,经营部的经营者黄某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安排工作,通过微信工作群发布工作指令,还通过
公司账户按月向他转账工资4000元左右,转账附言均为“工资”。然而,7月冯某在工地工作时受伤,8月16日就因要求
工伤赔偿被停止安排工作。冯某申请
劳动仲裁,要求确认
劳动关系、支付未签
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但经营部辩称冯某系在校学生,属于勤工助学性质,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这一说法让冯某陷入了维权困境。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学生平时在课余时间去打打零工,赚点零花钱,这种情况不算正式就业。就像你在上学期间,周末去附近的超市做几个小时的收银员,挣点额外的钱,这就属于勤工助学。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冯某是全职工作,并非利用业余时间打工补贴生活费,不符合勤工助学的情形。所以不能依据这个条款来否认冯某与经营部的劳动关系。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杨洋律师帮助冯某认定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抗辩观点。
二、杨洋律师登场:制定策略破难题
在这个关键时刻,杨洋律师作为冯某的代理人接受了委托。她深知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尚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于是,她系统梳理了案件证据材料,围绕争议焦点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
一方面,她从法律依据层面破除“学生身份排除劳动关系”的误区。她指出上述法条只适用于学生以在校学习为主、利用业余时间打工补贴生活费的勤工助学情形,而冯某是以就业为目的全职工作,且该活动并非由学校组织,不符合《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关于勤工助学的定义,所以不能以此否认其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另一方面,从事实层面,她全面论证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她向
仲裁庭提交了三组关键证据。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明了双方存在稳定、持续的经济从属性,就像是老板给员工按月发工资一样,这是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微信工作群截屏及录屏显示经营部的经营者在工作群中发布考勤制度和工单指令,冯某系群成员,表明他接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和工作指派,就如同在一个正规的公司里员工要听从领导的安排做事;考勤记录则佐证冯某需遵守固定工作时间,具有人格从属性,就像员工每天要按时上下班一样。
三、案件胜诉:彰显专业实力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杨洋律师的意见,裁决确认双方自2025年3月2日至8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656元。这一结果体现了杨洋律师的专业能力。本案明确了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全职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获取固定报酬的,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不能仅以“学生身份”否认劳动关系的成立。这对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维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荣誉与口碑:实力见证辉煌
杨洋
律师法学本科毕业于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自2021年开始专职律师执业生涯,至今已有5年。她先后在
新疆君始
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元之禾律师事务所执业,如今是新疆元之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她始终坚守专业立身、尽心尽责、暖心服务的执业准则,凭借办案能力与职业素养,获得了行业与当事人的认可。
在执业期间,她在这起案件中表现出色,还在
劳动争议、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中有着良好表现。2021年她办理了伊州区首例不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的
工伤案件,为后期建筑领域违法分包情形下农民工索要工伤赔偿打下基础,同时为农民工争取到28万余元的工伤赔偿;2022年办理了一件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案件,为劳动者争取到了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重赔偿;2025年办理的劳动者索要经济
赔偿金案件,在劳动仲裁败诉的情形下,一审为劳动者争取到23万余元的经济赔偿金。
她还凭借专业的法律服务与积极的社会责任担当,获得
哈密市律师协会“最美女律师”荣誉,同时被聘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护职工权益律师志愿团成员,积极参与职工公益法律服务。在疫情期间,她还多次通过抖音公益普法小课堂(抖音号:yyjyyyzb0727)进行公益普法,展现了一名法律工作者的社会担当。
如果你在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中遇到问题,不妨相信像杨洋律师这样专业、负责、有担当的律师,她会用专业能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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