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永久也就是长期保管,定期一般可分为10年、30年两类。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如下:1、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2、会计档案将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3、会计档案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每个企业都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
档案的保存期限原则划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短期保存三种。工程档案(土建技术、质量、安全、经营;水暖、电气、外分包等文件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列为永久保存。
保管期限从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一)永久性档案保管期在50年以上。(二)长期性档案保存期为16-50年。(三)除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外,均为短期保存档案。短期档案保存期在15年内。
下岗职工的档案由有独立人事权的机构或部门管理,比如可以把档案放在当地设立的档案管理部门,比如劳动就业局、人才、职介、街道等有权限管理人事档案的机构或部门。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一般来说,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即终止,合同失效,法律没有规定保管期限。采购合同是企业(供方)与分供方,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合同解除或者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已经履行的,该合同终止。
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才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委托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一般情况保存100年,有价值的可以永久保存。《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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