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的程序包括以下内容:1、被执行人申请提供担保;2、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提供担保;3、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执行担保成立,法院可以暂缓执行。
债权担保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二)另一方面是无钱或缺钱的人在借入一定资金后,原则上并不因为设立担保就使他失去了对其物的用益权或处分权。
债的担保包括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具体方式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和定金等。如果当事人以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或质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对抵押或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等。
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
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帮别人担保要承担什么后果要看担保责任是什么类型的。帮别人担保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履行。
抵押担保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权人依然可以保管和使用抵押物,担保期间财产的损失由债务人负责,而质押担保则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由债权人保管,期间财产的损失由保管方即债权人负责。
执行程序首先必须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立案受理后,由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自己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