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是可以适用民法典当中所谓的善意取得,但必须符合不完全等同于民法典中善意取得的条件,更为严格。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五个必须”条件:(一)必须是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二)必须是受让人基于公开合法且有偿而取得;(三)必须是让与人为被判决有罪且无处分权;(四)必须是标的物为动产;(五)必须是受让人负有举证责任。所以首先不知情不知是赃物,其次合理对价,再次国家公开市场购买。公开市场购买不但是赃物购买有效性的最主要特征,也是有别于非赃物善意取得的最主要特征。
不适用。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债权是不可以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是一种物权取得的方式而非债权。善意取得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强调第三人善意也就是不知情。而债权是特定双方在知情的情况之下形成的,所以不能善意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1、原则上赃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但是符合一定条件的赃物是可以善意取得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2、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运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他也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人的行为能力、代理权的范围、意思表示的瑕疵发生误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赃物可以使用善意取得,但是符合善意取得要符合很多条件,对于开始不知道是赃物的,结案后进行归还的,成为善意所得。转移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依法登记的都叫善意取得。
1、如果只是善意占有行为,没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是不构成善意取得的。2、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不是善意取得,赠予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有以下情形:(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不是。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
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规定基本相似,即盗赃物原则上不应适用善意取得。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
1、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规定基本相似,即盗赃物原则上不应适用善意取得。2、我国《民法典》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虽然未予以明确规定,但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提到: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通过该复函可知,对于盗赃物我国已承认可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否适用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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