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如果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应当按时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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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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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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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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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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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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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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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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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衍祥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上海
擅长:
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
律师简介
王衍祥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曾长期在大型国有企业担任法务经理,负责处理公司诉讼与非诉讼事务,起草审核公司经营中的各类合同,制定公司规章制度,防范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国家律师资格证,拥有法律专业知识和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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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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