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债务人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被告张某、李某系夫妻,均与被告陈某认识。1999年11月26日,被告陈某持被告张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原告杨某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向杨某借款40000元用于偿还本人在某乡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借款,自借款之日起以月利息1分计算利息,于2000年6月底还清,并由张某的土地使用权证作担保。签订借款协议时,被告张某、李某与原告杨某互不认识,也未到场签字认可。...
被告张某、李某系夫妻,均与被告陈某认识。1999年11月26日,被告陈某持被告张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原告杨某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向杨某借款40000元用于偿还本人在某乡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借款,自借款之日起以月利息1分计算利息,于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所以抵押人和债务人不是连带责任。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十分迅速的前提下,国家越来越重视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经常会为他人提供担保,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有些法定的情况下,担保人是享有先诉抗辩权的,那么抵押人有先诉抗辩权吗?下文华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