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保证法、物权法均没有规定债务人和保证人不能是同一人。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债务人和保证人可以是同一人。在实践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情况很少,但是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权利(股权等)为自己的债务设立抵押、质押保证的情况很多。
一般情况下,保证人与连带债务人可以是同一人,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债务人不能做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债务人与抵押人可以使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债务人是直接负担合同义务的人,抵押人是担保人的一种,是以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按期履行合同的,所以,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外的人。
保证人还钱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提起诉讼之时,可以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以其财产清偿债务之前,享有拒绝对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权利。但是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主张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还钱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承担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破产是否可以申报债权应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处理:(1)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保证债权一旦经过诉讼程序为生效的判决所确认,或然债权便成为确定债权,此时其与一般债权便不存在任何区别,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2)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正在人民法院审理之中的。此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债权确定为临时破产债权,待相关诉讼终结后再正式确定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3)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形成诉讼的。此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清算组)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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