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能执行。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属于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予以执行。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法院是不可以强制取出公积金的,法院只能冻结银行卡和银行存折,不能强制执行公积金来偿还欠款,他们也无法取出公积金。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能够变卖、拍卖或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用物抵价的所有物品都可以强制执行。当然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基本权益,有些财产不能强制执行。
可以执行债务人唯一住房的条件具体是: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
根据2015年5月5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债权案件,若被执行人(债务人)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在扣除5至8年租金后,法院可以执行房产,保障债权人利益。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一)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二)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法院不能直接执行债务人的债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没有异议但是又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债务的,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可以执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的债权也是其合法财产,也是可以执行的。对于债务人债权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没有异议但是又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债务的,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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