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的缴纳有自动缴纳与强制缴纳、一次缴纳与分期缴纳等方法。被判处罚金的当事人应该按照判决的内容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同样应遵循这项原则。但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罚金刑,没有具体的法定数额,而刑法分则中对贪污贿赂罪的罚金也是如此。在目前尚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具体案件具体看待。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同样应遵循这项原则。但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罚金刑,没有具体的法定数额,而刑法分则中对贪污贿赂罪的罚金也是如此。在目前尚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具体案件具体看待。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犯罪都是有追诉时效的,职务犯罪同样有追诉时效,追诉时效依据法定最高刑而定。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等。
职务犯罪处罚:如果是贪污罪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挪用公款罪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受贿罪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等。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共有53种,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大概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案件的受理;二、初查和立案;三、侦查;四、审查逮捕。经过以上几个阶段侦查终结,最终决定是否移送起诉。 (一)受理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线索来源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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