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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立功的成立条件是哪些

2024.04.24 综合 562人浏览举报
解析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1、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1)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为:
一是自动投案;
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别自首成立的条件为:
一是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
二是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未掌握的罪行与已掌握的罪行应属不同性质。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是同种性质,则不属于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如实供述的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2、立功包括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
(1)一般立功成立条件:
一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二是提供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三是阻碍他人犯罪活动;
四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逃犯;
五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2)重大立功成立条件:
一是有一般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二是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该重大案件中有一般立功表现。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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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婷

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

王玉婷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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