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翻供后一般是不能成立自首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翻供后一般是不能成立自首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翻供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体确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不一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口头传唤的嫌疑人接受讯问,如果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报刑的罪犯。所谓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依照法定程序对其人身自由加以一定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方法。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2、情形有:(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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