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只赔付交强险,商业险不进行赔偿。
第一,对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律并未将肇事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虽然规定由救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但这显然是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利益所设立的制度,只有在肇事者逃逸且无法确定肇事车辆投保公司的情形下才适用此项规定,从此条款并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在此情形下免赔。
第二,对于商业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负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由为免除自己的全部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保险人不能以此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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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报告编号:NO.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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