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自首情节这样处理:《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认定自首的条件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他人报案,而是其亲友暗中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不应视为自首。投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犯罪分子在自动投案以后,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是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对同时并存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这两个情节的犯罪分子,采取绝对从宽处罚的原则。
关于自首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2、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自首的犯罪人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由法院酌情决定。
关于自首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交通肇事罪自首情节的认定标准,即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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